印发《关于核定“十四五”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(新型研发机构)名单的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的通知

冀科政〔2021〕22号


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 省税务局

印发《关于核定“十四五”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

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(新型研发机构)

名单的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的通知


省直有关部门,有关单位:

  为落实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,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、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4号)和《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》(国科发政〔2021〕270号)有关规定,省科技厅、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、石家庄海关、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《关于核定“十四五”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(新型研发机构)名单的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 


    


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  河北省民政厅

河北省财政厅   石家庄海关

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


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31日

冀ICP备2021022029号-2
客服
客服